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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8-09-19 点击次数: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提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带领人民实行改革开放。为了快速发展生产力和商品经济,需要调整所有制结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各种生产资源。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思想不断解放、理论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推进的改革发展过程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表明,既不搞单一公有制也不搞私有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巨大成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主要矛盾,仍然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在改革开放40年不断推进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中,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无疑是一项重大成就。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针对过去把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也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的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这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为调整所有制结构打开了突破口。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制的存在,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高的结果。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条件下,不可能存在私有制;同样道理,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以公有制完全取代私有制,必须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条件。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的问题时明确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带领人民实行改革开放,着力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就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各种生产资源。为此,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立足中国实际,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改变原来“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鼓励和引导国内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又积极引进外资企业来我国发展。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是为了解放被传统体制束缚的生产力,需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此,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一开始只允许个体经济存在与发展,到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再到鼓励外资的引进与发展;从界定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到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实践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到在理论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两个毫不动摇”;从市场调节和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再到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理论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推进的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过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提出的。在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增加供给、满足需要、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搞活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理论上,还需要突破社会主义与私有制不相容的传统观念,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我们党根据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国情,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这一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提出。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系统论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说明了当时的国情:我国10亿多人口,8亿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还存在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还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和不少文盲半文盲。与基本国情相联系,进一步阐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为了快速发展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就需要进行改革开放,就需要调整所有制结构,既不搞单一公有制,也不搞私有化,而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这里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对其积极作用进行了论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作出重要论述,指出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它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果,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其次,它指导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第三,它为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第四,它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前提和积极因素;第五,它为我国消除贫穷落后、解决温饱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现实条件。

    在新时代继续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与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其中,既有以国有经济为主的公有制经济的贡献,也有非公有制经济的贡献,表明既不搞单一公有制也不搞私有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巨大成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新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主要矛盾,仍然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首先,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没有改变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应当认识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是不可替代的,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的,要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良性竞争、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我们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其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意味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而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相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言的。原来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生产力非常落后,连低端低质的供给也不能满足人民低水平的物质文化需要。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中高端生产力相对不足,低端低质产品过剩而高端高质产品供给不够充分,不能满足人民提高了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形成了供给和需求新的不平衡。还应看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需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也需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动力都充分激发出来,共同致力于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共同推动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执笔:卫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