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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尚立:用法治体系全面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31 点击次数: 作者:林尚立 来源: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要求而形成的法治体系,其使命是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围绕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国家治理体系进行建设。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具有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能力与功效。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提供根本政治保障。党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核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明确了党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原则与领导方式;既明确要求巩固党在国家建设与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提供坚强宪法保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充分肯定。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所以,确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产生全局和长远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提供有效平台与路径。这五大体系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既有制度层面,也有运行层面;既有国家层面,也有党的层面;既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也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这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更加清晰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图,必将保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所以,它能够全方位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法律与制度基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展开。因而,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和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治理领域深刻变革。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说,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其基本任务,也是其得以确立并产生效能的关键。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借助有效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得到有效运行,获得巩固和完善。所以,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取向的法治体系建设,必将全面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落实与运行,并孕育出一套与之配套、保障其运行的体制机制。

    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提升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创造良好社会基础与文化支撑。任何制度只有扎根民心,才能最终巩固。这就要求制度运行与实践能够全面具体地渗透到人民生活各个环节,并在其中起积极作用;要求法治价值、体系、程序与运行能够有效嵌入社会,契合社会内在要求与发展现实。这其中既强调法治体系建设,也强调法治能力提升,两者相辅相成。经验表明,良好法治才能树立良好价值体系,才能创造有效制度认同。这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在法治体系与法治能力有机统一所创造的善治中扎根社会、深入民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将为我国改革发展创造全新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平台。

    (作者为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