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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 群:国外伦理学研究前沿探析

    发布时间:2014-07-18 点击次数: 作者:龚 群 来源:人民日报

    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伦理学研究的“显学”是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有三种主要形态:功利论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德性伦理学。除此之外,近年来国外应用伦理学研究在不断升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大致代表了国外伦理学研究前沿。

    功利论伦理学

    当代西方功利论伦理学的发展成果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是将西方传统功利论伦理学中的后果论发展为后果主义。

    后果主义主张从后果出发来评价行动和事态,分为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行动功利主义主张从行动的直接后果来评价其善恶,因此又被称为直接后果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对行动的评价主要以履行什么规则能够给行动带来好的后果为标准,因而又被称为规则后果主义或间接后果主义。此外,还有学者以行动的后果能否满足个人主观欲望为标准对行动进行评价,因而又被称为满足论的后果主义。

    义务论伦理学

    当代西方义务论伦理学的主流形态是非自利契约论,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罗尔斯和斯坎伦等。

    罗尔斯复兴了西方近代以来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古典契约论。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罗尔斯设置了所谓“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代表都处于“无知之幕”后,不知道自己的出身、地位、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自己的受教育水平、天资、才能等。罗尔斯通过一系列程序设置和建构,得出只有公平正义原则能够得到“原初状态”下人们的一致同意,从而成为建构和评价社会基本制度以及指导和评价人们行为的最高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在社会制度意义上是政治观念或政治原则,在行为领域则是道德原则。把道德原则置于理论的核心地位,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特征。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引起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的激烈讨论和争鸣。

    与罗尔斯把政治与伦理糅合在一起的契约论不同,斯坎伦提出了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的契约论。斯坎伦认为,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人们,对于行为对错有着大致相同的标准和观点。反过来说,对行为对错持大致相同标准和观点的人们,构成了一种契约共同体或协议共同体。斯坎伦强调,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在于知情、非自愿或非强迫性,而共同体中人们对道德原则的认同恰恰体现了这种契约精神。

    德性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是自亚里士多德至近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主要形态。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倾向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汲取资源,其中心论题是人的德性品格或有德性的人。

    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认为,无论功利论伦理学还是义务论伦理学都忽视了伦理问题的根本,即人的德性品格或有德性的人。在他们看来,如果仅仅从行动出发,对道德的理解就是碎片化的,而不是完整的。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强调,如果脱离了对某一行动的背景和前后关联来理解行动,就不可能对行动的道德性质给予合理说明。

    应用伦理学

    与着眼于基础理论建构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应用伦理学主要分析和处理社会实践领域里的具体伦理问题。

    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有些是传统的,如经济(企业)等;有些是新兴的,如生命医学等。从整体上说,应用伦理学主要分析和处理现代社会和现代科技条件下出现的伦理问题,如工业化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生殖伦理以及克隆人问题,等等。当前,在政治、行政、经济、商业(企业)、金融、生态环境、生命遗传、医学、网络信息等诸多领域,都有大量前人没有遇到的伦理问题需要分析和处理,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可谓方兴未艾。

    应用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密切联系、彼此促进:应用伦理学的发展,需要规范伦理学提供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应用伦理学所涉及的社会实践领域的伦理问题,又成为规范伦理学建构基础理论的源头活水,推动规范伦理学不断发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