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园地

    充分认识党内法规制定规范化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3-07-05 点击次数:
             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人民日报》    2013年07月05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党有党规。近年来,我们党的各级组织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符合党章精神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情况,甚至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在我们党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有了章法和规范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意识。在现代社会,规则意识不可或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在这方面,《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颁布和施行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促使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章意识、熟悉党章内容,因为这是保证党组织工作不出差错的前提和基础。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巩固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的地位。二是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什么是党内法规?是不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的建设的规章制度都叫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效力如何?这些是一些基层党组织经常遇到而又不十分清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制定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任何一级党的组织及其部门都可以制定党内法规,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将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内政治和组织生活中形成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必须看其是否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
     
      加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为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如果党内法规出现内容不协调、程序不严密、不配套不完备、无效无用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提供了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审议机构对党内法规草案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该草案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等,对党内法规内容的协调性进行把关。二是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实行备案制度,并且要求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为了保证党内法规制定能够统筹进行,提出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这有利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布局谋划和前瞻研究,明确党内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规范了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体现了依法执政理念和法治精神。一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原则中强调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二是把党内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作为审核党内法规的必审内容,之后还要通过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再次进行审查。三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也要就其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在内)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的宪法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提高了党内法规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定“开门立法”的发展趋势。一是《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二是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党内法规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公布。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把党内法规制定的过程看成是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过程,是汇聚党智和征询民意的重要途径,从而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贯彻执行力度。
     
      (执笔: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