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兴祖 2011年10月31日 《北京日报》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从总体上讲,是互相交融、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若聚焦到“协商民主”中的“政协民主”与“选举民主”中的“人大民主”之间的关系,则可作如下分析。
从“协商”与“选举”的视角看,“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交融
1949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就其自身性质(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机构)而言,在当时充分实现了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民主”功能,而由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故在很大程度上又完成了本应由人大“选举民主”所能承担的建国重任,包括: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这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政协民主”与 “人大民主”互相交融的一个完美例证。
即使在1954年后,“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自运行,但从“协商”与“选举”的视角看,亦仍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人大行使各项职权时也需要经过审议、协商的程序,而政协为了有效地运行,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委会等机构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领导成员。两种民主形式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交融的。当然,在“协商”与“选举”等多方面又是各有侧重的。
“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由于政协与人大在多个层面上各有侧重,各具特点,因此可以使“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第一,按照制度设计,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而人大代表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这样,前者有利于从“条条”的角度表达民意,后者则有利于从“块块”的角度表达民意。这是一种很好的互补: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
第二,按照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则是统一战线组织而非国家政权机构。人大在政权内立法、决策与监督政府,政协在政权外“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内”、“外”角度的不同,便可产生“横看”与“侧望”之间的互补。
第三,客观事实表明,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而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从人大与政协坚持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角度讲,也能构成很好的互补:政协可以更多地向执政党提供来自中共以外的各种声音,从而有利于完善执政党的决策与领导;人大则更易于将执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有利于执政党实现对整个国家的领导。
“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之间客观存在着某些非同质性
在我国,每年人大、政协的“两会”同步举行,已成春天里的一大政治景观;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也往往被称为“四套班子”。从“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的关系看,这些都有利于发挥两种民主形式互为补充的优势。但,并不因此可否认“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之间客观存在的某些非同质性。
第一,从“权源”来看。人大代表的产生基于全体人民的普选,或由选民直接普选产生,或由普选产生的代表再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由有关党派、团体、界别协商、推荐产生的,也有的是被特邀而来的。总之,政协委员并非基于普选产生。在我国,只有基于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才从人民那里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委托,具有正当的权源(权力来源),才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政协委员没有基于普选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不能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政协与人大“非同质性”的一处重要表现。而这一点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出发,便不难加以论证。
第二,从性质与功能来看。因为人大代表从普选中获得了人民关于国家权力的委托,有资格代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所以,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大自然也具有了正当的权源,可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也正因为政协委员没有基于普选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不能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因此,由政协委员所组成的政协也就不能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例如,人大有权立法,而政协不能立法,政协通过“政治协商”而形成的共识有重要价值,但不是法律;人大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即是国家意志,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但不是国家意志;人大有权对政府等机关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监督,政协对政府等机关的“民主监督”能促使政府等改进工作,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柔性”监督。
第三,从与“执政”的关系来看。当今世界,所谓“执政党”,最根本的一个标志就是其党员在最重要的国家政权机关中占据优势,由此而实现对整个国家政权的支配、控制与导引。在总统制国家,以占据总统(国家行政首脑)职位作为执政党执政的标志;在议会制国家,以占据国会多数席位(自然亦获首相或总理职位)作为执政党执政的标志。在我国的宪政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中最重要的机关。哪个党的党员在人大中占多数、占优势,就是哪个党成为执政党的主要标志。基于历史与现实而形成的我国政党制度又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执政党。这样,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然需要其党员(基于普选)在人大中占据大多数。否则,就失去了执政党的地位。由于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执政党在政协中不占多数,并不影响其执政地位。相反,正如前文所述,这有利于执政党通过政协倾听来自执政党以外的各种声音,从而更加完善自己的决策。这是政协与人大“非同质性”的又一重要表现。而这一点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出发,也同样不难加以论证。
上述诸点表明,“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之间存在某些非同质性。我们强调“两种民主形式”,强调“协商民主”、“政协民主”,并不意味要将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完全“等质齐观”,更不是要淡化选举民主、人大民主。同样,我们指出“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之间某些“质”的区别,也不是要贬低“政协民主”乃至“协商民主”。在当今中国,民主的发展也是“硬道理”。我们需要的是推进两种民主形式的共同发展,使“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各见功效,各显特色,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作者为复旦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