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4日 法制日报 何家弘
毋庸讳言,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想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设立的“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1+2”还是“2+1”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势单力孤的陪审员要想避免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或附庸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让陪审员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陪审作用,就必须增加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在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例如,河南、陕西等地的法院就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审判,然后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虽然这种“人民陪审团”符合“增加人数”的改革趋向,但是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这些改革又呈现出偃旗息鼓的“退兵”态势。
在当下中国,司法机关的领导和一些法律学者缺乏对现代审判模式的认同;民众也缺乏对这种审判模式的认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先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如法国的9人陪审和日本的6人陪审。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于是就斗胆设计了“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
第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陪审制度改革预留空间。具体说,我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略作修改。原文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我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这样修订可以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尝试的空间。一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1+6”模式或“2+5”模式,即1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或2名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这项修改既可以使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也可以保持对改革的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某些领导担心的“失控的陪审团”。
第二步,那些锐意改革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采用“7人制”合议庭。改革试点的时间为1至2年。试点法院首先要制定相应的规则:第一,被告人享有选择权。在法院确定可以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选任陪审员之前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就组成“7人制”合议庭;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依旧采用“3人制”合议庭审判。第二,陪审员要当庭随机挑选。在确定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开庭前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20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日到庭参加庭选。庭选时,审判长从到庭的候选人中随机宣叫并提问,以便确认其是否能够公正地参与本案的审判,同时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被宣叫的候选人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必须给出理由,然后由审判长作出是否应该回避的裁定。每方申请回避的次数应有限定,如3次。最后确定的6名或5名陪审员经宣誓后作为本案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第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陪审员在庭审之后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也可以审查各种形式的证据。第四,合议庭评议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期间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五人以上(含五人)的多数合议庭成员同意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合议庭表决之后,裁判生效,无须报审委会批准。诚然,这些只是我的建议,试点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规则。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可以适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种类,制定“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相关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推广的时间为3至5年。通过推广,使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熟悉并适应这种审判模式,使这种审判模式成为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常态。
第四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广“7人制”合议庭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法》,明确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就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法做这样的修改是“很不起眼的”,但却是很有意义的。它不仅为陪审制度改革开拓了空间,也为庭审制度改革提供了进路。它可以为解决庭审虚化和证人不出庭等“老大难”问题提供契机,也可以为提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提供实践的平台。我希望,这个“不起眼”的举动能够在将来催生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陪审、人民的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