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 《人民日报》 (2010年10月20日08版)
人权与发展,这个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其实常谈常新。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商定了一套有时限、且能够测量的目标和指标,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确立起一种“为了人权的发展”和“基于发展的人权保障”理念。历史经验和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促成人们日益深化对人权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知:一方面,偏离人权保障方向的发展很可能误入歧途,背离人权保障目标的发展注定是没有前途的,而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发展则肯定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离开发展支持的人权保障如同无源之水,未融入发展行动当中的人权保障无异于纸上谈兵,而与发展消极对立起来的人权保障恐怕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不仅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
第一,人权保障基础的夯实要依靠科学发展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和每个国家都有权实现发展、并享受发展成果。目前,世界上还有数十个最不发达的国家没有参与全球发展进程,还有10多亿人处于长年的饥饿和贫困状态,每年还有1100万儿童活不到5岁,有300万人死于艾滋病。对于这些人来说,发展权属于首要人权。只有首先实现了发展权,消除了饥饿与贫穷,解决了基本医疗卫生问题,才能够推动其他人权的发展。在饥寒交迫、生机穷绝的状态下,实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一旦发展了,不少人权保障问题就有迎刃而解的基础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一种发展都必然带来人权状况的改善,那种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所谓发展,反而与人权保障目标背道而驰。那种拒绝大多数人参与发展过程,或者拒绝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的发展模式,是不利于人权保障的,也是非理性的。真正有助于人权保障的科学发展模式,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则,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既不是以物为本,也不是以利为本,更不是以权为本,而要奉行“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准则,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基础上,完善分配制度,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特别是穷人,保障其生存权,为其创造发展机会,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文明。二则,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所谓“全面”发展,就是全面推进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谓“协调”发展,就是要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持续发展。三则,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等,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片面发展。我们认为,这种科学发展模式有助于夯实人权保障基础,有利于实现人权与发展的水乳交融。
第二,人权与发展关系的理顺要依靠法治
人权与发展二者存在着复杂的关联性,既有统一性,也有对立性。例如,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强调维护社会秩序;但人权保障更加强调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价值,强调精神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这就有可能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再如,发展往往强调齐心协力的集体行动,需要厚实的公共物品作基础,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但人权保障则强调“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强调与之对应的私人利益的基础性和不容侵犯性。这就有可能造成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紧张。又如,发展奉行的是最大收益/最小成本原则,追求效率最大化,侧重于做大社会财富“蛋糕”;但人权保障推崇公平原则,提倡人人平等,追求平等对待,侧重于均分社会财富“蛋糕”。这就有可能造成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毫无疑问,要通过科学发展来提升人权保障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强化人权与发展的统一性、弱化二者之间的对立性,理性解决秩序与自由、公益与私益、效率与公平等矛盾。尽管我们可以借助多种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科技进步和道德教育等等,但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应当主要依靠法治化来理顺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这要归因于法律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法律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因为法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这就使得法治化同时也是一个确认和保障人权的过程,法治化总是以人权保障为中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法治化来理顺人权与发展关系。第一,要树立一种辩证的法治理念,将“发展为了人权”和“人权需要发展”统一起来。第二,法律安排要完成两个基本任务,一个是针对个体自身而言,要通过私法理性配置权利/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另一个是针对个体与群体关系而言,要通过公法理性配置公共权力/个人权利,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相对而言,由于政府要承担人权保障的主要职责,因此公法要肩负起比私法更大的责任。第三,要统筹兼顾发展前、发展中和发展后三个阶段人权保障的法制化,既要授权公民参与发展决策,又要有序参与发展过程,更要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第四,指实现人权与发展关系的法制化主题,要自始至终贯穿于立法、行政、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这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缺一不可。特别要指出的是,要全面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要保证法院肩负起人权保障的重任,那就要尊重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不能对本国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指手画脚,不允许将人权概念沦为政治工具。
第三,人权与发展的统一要依靠政府履行职责
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我们都不难发现将人权与发展割裂开来的现象,片面地强调人权保障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将二者孤立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要实现人权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固然离不开个人努力和社会参与,但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政府通过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多种功能,一方面规划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一方面保障个人参与发展过程、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不断改善人权状况。由此可见,我们正是通过看得见的政府之手的有利拌搅,实现人权与发展的融合。
政府要扮演好人权与发展的“搅拌机”角色,就应当按照科学发展与人权保障相互渗透、相互强化的要求,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加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具体而言,一要建设服务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硬件和软件两种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创造有利于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环境;促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关注解决民生问题,改善教育和就业环境,改善医疗条件,保障生存权。二要建设有限政府,政府既要承担起对个人的辅助职责,助成个人解决自身无力解决的发展难题;又不越俎代庖,要“保持最基本的人性的完整,不能丧失人之所以为人的潜能和人格”,尊重人的主体性,发掘人的发展潜力,保护和激发个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促成人的全面发展。三要建设责任政府,不仅要承担起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还要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保障人权免受不法侵犯。四要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六项基本要求,将政府依法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与公民享受生存权、救济权、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和监督权等统一起来。
新中国成立61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努力通过推动科学发展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一方面,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创造了“经济奇迹”;而且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也成效显著,社会稳定、秩序良好。另一方面,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中国人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充分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消除贫困、改善贫困地区人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此外,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维护了人们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确立起司法权威。这两方面表明,中国努力实现发展和人权二者的齐头并进,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我们在理顺科学发展和人权保障关系、并实现二者有机融合方面还存在着明显差距:包括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还需要深化改革,民主法治还不够健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贫富差距还比较大,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都需要中国政府继续去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