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园地

    众说纷纭的“全球治理”

    发布时间:2010-08-30 点击次数:
                                                                       2010年第16期   红旗文稿   吴兴唐
     
        “全球治理”作为西方国际政治学的一种理论,已有20年的历史了。近年来特别是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又被热议起来。“全球治理”提出后的20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全球治理”提出于冷战刚结束时。当时国际形势激烈变动,国际力量重新组合。人们提出了“世界向何处去”的问题,于是“全球治理”理念应运而生。1990年,社会党国际前主席、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在德国召集了一次会议,议论天下大事。参加会议的有帕尔梅(裁军与安全委员会主席)、布伦特兰(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尼雷尔(南方委员会主席)和卡尔松(瑞典前首相)等人。1991年,又在瑞典召集了续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全球安全与管理的斯德哥尔摩倡议”。在这两次会议的基础上,在1992年由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由卡尔松和兰法尔(圭亚那)任主席。在1995年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发表了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天涯成比邻》,阐明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和价值。实际上,全球治理委员会除1999年再次发表一份报告外并无多大作为。
     
      (二)理论学术讨论阶段。由于全球治理委员会没有多大影响和作用,“全球治理”的理论确立和讨论,主要由西方学者接续。他们对“全球治理”的价值、规则、主体、对象和可能带来的结果作了系统的论述,并且涉及全球化、国家地位与主权、国际秩序、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国际干涉、跨国公司作用、非政府组织、建构主义、公民社会等十分广泛的议题。讨论中歧见颇多。左翼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大多对“全球治理”持反对意见。英国工党和德国社民党提出新“第三条道路”后,将“全球治理”作为社会党的国际战略,其目标是“运用人权武器使全球问题和与此相关的国内问题得到治理和解决”。
     
      (三)重新热议阶段。实际上,“全球治理”提出后的前10年,基本上处于沉寂状况,没有多少人响应,认为是一种“乌托邦”。但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一些学者重拾旧话题,也有一些中国学者作了种种解读。有的把西方的这一国际政治理念奉为金科玉律;有的望文生义,把这种理念同“和谐世界”作牵强附和。
     
      “全球治理”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题目。
     
      (一)“全球治理”与全球化和全球危机。有人认为,全球化是提出“全球治理”的出发点和依据,“全球治理”是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由产品、资本和通讯在全球自由流动而形成的全球市场,与传统的国家领土观念发生冲突,要求一个世界性的管理机构。他们还认为,现在出现了综合性的全球危机,国家及世界体制以及市场机制,日益显示出极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现在需要突破“国家”和“国际”的框架,突破“市场”的框架,用新的思维方式,把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把全球社会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全球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来加以治理和管理。
     
      上述观点的错误至少有两点。其一,关于全球化的概念。全球化的基本含义应是“经济全球化”,而不能任意扩大为政治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而且经济全球化是双刃剑,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因而经济全球化并没有要求“全球治理”的动力。其二,全球性问题日益增多和突出是事实,但讨论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主要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突破“国家”和“国际”框架来解决全球性问题至少在目前是完全不现实的。
     
      (二)“全球治理”与全球核心价值观。有人提出,“全球共同价值观”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和理论基础。“全球治理”目标是实现全人类普遍的核心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球公共利益最大化。号召对一切人都能信守的核心价值承担共同义务,尊重生活,尊重自由,尊重公平和平等等。全人类共同利益基础和价值观念的认同,是“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显然,这样的说法就是把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的核心价值观用“全球治理”的名义推广到世界各国。
     
      (三)“全球治理”与国家主权和政府作用。“全球治理”的核心是“没有政府的治理”。有人主张,把权力回归社会,涉及传统与非传统的安全、经济、社会、文化与人权等问题,不能依靠民族国家体制来解决,而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加以关注和解决,“全球治理”需要“建制”,就是实现以国家为中心让位于以国家合作共治为重心的转移,实现权威从国家独占让位于社会共享的转移。
     
      主权概念是否要重新定义的问题,近年来为中外学者所热烈讨论。但现实情况是,多极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并没有得出需要削弱国家主权和政府作用的结论。相反,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得出另外一种结论,目前许多全球性问题毕竟是在主权国家的国际体制内发生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按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行事。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认识到,克服金融危机后果,主权国家的政府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全球治理”与将跨国公司作为行为主体。有人提出,“全球治理”行为主体有5个方面,即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网络和政府,而跨国公司是主要行为体。人所共知,现在的跨国公司,并非全球性机构,而大多是姓美、姓日、姓英,为国际垄断资本所有。跨国公司相互竞争激烈,各行其是,很难想象由跨国公司来进行“全球治理”。国际非政府组织良莠不齐,不少也是为西方国家所用。因此,让跨国公司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全球治理”的行为主体,是行不通的。
     
      (五)“全球治理”与人道主义干涉。“全球治理”推动者要把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价值观推向全球,推进全球民主化进程。要从“领土政治转向非领土政治”,要求主权国家不要坚持“我的地盘我作主”和“寸土必争”、“寸土不让”,不要将外来干预视为干涉内政、损害主权的行为。“全球治理”要以人权为武器来解决全球及有关国家的国内问题,改变有关国家不符合人权标准的现行政治经济制度,并且使民族国家国内问题国际化。“全球治理”要求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公民力量与形式,掀起一场“全球结社革命”,其最终意义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他们还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问题上表现得更为严重,而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方面的能力和意愿都更强,因此需要以发达国家为主力的国际组织和源自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到发展中国家开展各种各样的合作项目,最大程度地减少全球问题的危害。
     
      冷战之后,“人道主义干涉”、“人权高于主权”和“人权外交”成为发达国家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理论和工具。“不干涉内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重要一项,又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我们应坚持这一原则。否则,此门一开,西方必然会大举推进对我国“西化”、“分化”活动。但同时,也宜适当参与由我国独立自主判断的联合国授权的和以协调为主的“国际干预”活动。但这同“全球治理”完全无关。
     
      综上所述,“全球治理”同“和谐世界”是完全不同的国际政治理念。学术讨论应容许不同意见的争议,但不要把“全球治理”同“和谐世界”、建立国际新秩序、世界大同以及G20附会在一起。宜坚持和发展“和谐世界”理念,在理论上不断深化,在外交实践中不断具体化。
     
      (作者:中共中央联络部研究室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