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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主体意识的三个“怎样看”

    发布时间:2010-07-15 点击次数:
                                                                     李德顺   2010年07月15日 《检察日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提出至今已有十多年了。这个提法中包含了两个重大的历史性变化:一个是“以法治国”变成了“依法治国”;另一个是“法制”变成了“法治”。提法的改变对实践究竟有何实质意义,法治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上能够生长成什么样子,十几年来的实践给予了法治建设哪些检验或提示,等等,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而前述思考又需要首先明确地回答:中国当代法治的主体是什么和中华文化主体意识如何定位。法治,一般是指法的统治得以实现,法本身则应是全体公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以全体中国公民为主体,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但是,这种法治的主体意识,在几个问题上还有待澄清。
     
      怎样看待法治的“中”和“西”?
     
      人们都习惯地说,法治是来自西方的,因此实行法治就是追随和模仿西方。这种说法容易造成某种误解和心理障碍:仿佛实行法治并不是我国发展本身所需要、所应该和能够做的,而只是为了要学习、模仿和追赶别人;进而强调法治的具体内容、形式,包括法律条文,立法、司法、执法全套操作规则都是西方规定好了的、现成的,我们只是移用、照搬、模仿而已,不需要也不可能自主地探索。这样理解中西法治之间的关系,当然容易造成困惑和反弹。其实中国要实行法治,更是出于中国自己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发展生成了这种必然性的需要。别人怎么样,只是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我们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归根结底是自己需要,是为了自己。我想这就是中华民族法治主体意识的第一要义。
     
      有了这样的主体定位,就不必计较我们的法治到底像不像西方。不应以像不像西方为标准,不怕像,也不怕不像,只以是否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能否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效果为标准。学习西方的东西,就像吃肉一样,无需再去计较是哪只牛或哪只猪的肉。所以应该区分“来自西方”与“属于西方”的东西。有些东西虽然来自西方,但我们接受了并将之转换成自己的,就不再属于西方了。正如乒乓球,虽然来自西方,却成了中国的“国球”。而足球也来自西方,我们学了不少西方做法,甚至聘请了外国教练,却依然没有成功。在法治建设方面,需要解放思想,撇开门户之见,追求类似中国乒乓球而不是当下中国足球的效果。这是从实际出发,从民族文化主体出发考虑问题的角度。
     
      怎样看待中华文化的“古”和“今”?
     
      理解中华文化、寻找实现法治的民族文化资源时,一不要忘记中国文化自古以来是多元、多样的;二不要割断历史,将中华文化简单地归结为古代文化,忽视和回避现今中国文化的意义。例如,先前的儒家道家等,后来的保守、复古主义固然代表一部分传统文化,而先前的无道和坑儒等,后来的极端开放、反传统主义也代表了一部分中国文化。总之,要将现今的中国人和古代的中国人看做是一个发展着的整体,不能以为只有古人,只有鸦片战争之前那些经典作品和思想家才代表中国文化,似乎近代以来就没有中国文化。
     
      主体是权利和责任的载体。如果认为中国文化只是古人造就,等于剥夺了当代人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消融了现实的主体。这个问题不可忽视。例如在中外交流中,如何彰显中华文化?不要以为给外国人讲老子、孔子就是介绍中国文化。去年法兰克福书展会上很多这种书卖不出去,倒是一些现代中国题材的书颇受欢迎。可见西方还是希望了解现在的中国人和中华文化,了解现今中国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逻辑的。中国走过的路虽然很曲折,但在选择了改革开放后,短期之内中国人的潜力发挥出来,才使中国有了如今的发展;也正因为我们如此炫目的发展,才引起别人对我们历史文化的关注。中国是怎样发展到现在这样的?中国强大后会对别国怎样?这就是他们关心的重点。
     
      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己往往不清楚现今的中国有什么,反而只拿古人作文章。在家里关起门来说的一些理直气壮的话,打开门之后却不能对外国人说。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化表明,我们没有把握住自己。而由于所说之言和手里正在做的以及将要做的不一样,别人也难以理解。为什么不能先解决好我们中国人自己现在认同什么,然后在国际交流时去阐述和坚持它们?毕竟这才是现今中国人真实的精神面貌,是中华文化资源的真实显现。
     
      怎样看待和解决我们法治理念中的矛盾?
     
      目前围绕中国法治建设所开出的药方不少,但在诊断上的认识却不一致。问题出在何处?很重要的是我们对于法治理念中的主体认识不到位。
     
      例如,民主和法治挂钩不那么紧密,就是一个问题。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国体,法治是政体;民主是内,法治是外;民主法治不可分。将“以法治国”(rule by law)变成“依法治国”(rule of law)时,意味着法不再是“工具”,而是“根据”了。这样理解的法治,即意味着人民民主的政治。但若将法治理解为治国“方略”,那么无论它是“方法策略”,还是“方针战略”,就都含有工具、手段的意味了。
     
      又如,以前总是处理不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关键在于首先是混淆了法治与人治的界限,把法与德都一样工具化了,即总是把它们都当做治理者治理社会的方式和手段。在这一前提下,总是寄希望于二者的“两手结合”,必然走不出传统人治主义的思路。
     
      再如,怎样避免从法治倒退回人治,面临着非常复杂艰难的局面。将法治人治化,通过将法工具化、部门化等多种途径产生影响。例如把法治仅仅看成是司法部门的事情,而不是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责任,那么就会使司法体系难以自立,使司法部门或者责任压力过重,或者单向权力过大,增加法治失效和司法部门腐败的风险。

      总之,我们想实行法治的动机和意图,都是来自中国人的思想和感情,怎样理解法治反映出的传统思维方式,这些就是活着的中华文化的显现。传统的东西在很多时候似乎被否定抛弃,但从实际影响来看,仍然显示出它的强大。如果我们立足于中华文化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那么继承、弘扬中华文化和自我批判改造尤其是自我批判改造的任务,还是很重的。所以我主张就我们现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批判和改造,探索出应有的和合理的东西,将其按照法治的精神制度化、体系化、程序化。要让法治成为我们新的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权利、责任和成果,从而打造成一种文化,即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