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传真

    我院副教授告赢博客侵权案

    发布时间:2008-12-15 点击次数:

    扬子晚报 2008.12.13 A37 吉启雷

      2005年,被称为“中国博客元年”,这一年,我国博客用户以空前的数量递增,随之而来的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多。37000cm威尼斯副教授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作为首起进入公众视野的博客侵权纠纷案,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陈堂发是37000cm威尼斯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2005年9月,他在网上搜索自己的文章时,发现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网页,其中一篇名曰《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日志里,博客主人“K007”对他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诸如什么“猥琐人”、“流氓”、“烂人烂教材”等。陈堂发拨通了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服热线电话,希望马上把那个《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删掉。但网站却要他提供书面证明及身份证件,以证实那篇博客日志中侵害的人就是他,双方意见不一,那个帖子没能马上删除。

      2005年11月1日,陈堂发将中国博客网站告到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便出现一波三折。先是陈堂发告错了对象,遂撤诉改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后又是管辖权之争,2006年6月14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此案得到媒体和网民的高度关注,引发了大讨论。2006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人民日报》在国内政治版以“关注博客侵权”为题,展开了持续7天的讨论。有人认为,博客就是单纯的个人日志、私人日记,在上面发泄一下个人心情,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必过分放大,作为博客主人,应该免责等。这样一种“想写就写”的观点为不少网民所认可。但更多的法律专家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博客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它一如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服务商有义务为所有博客使用者提供一个秩序良好的交流平台。

      法院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陈堂发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而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宣判后,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23日,二审法院落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发生,缘起于我国博客数量空前增多,侵权纠纷不断发生的大背景,格外受到关注。从立案消息公布之日起,直至案件一审判决,众多中央和地方媒体一直在进行连续或追踪报道。南京两级法院对该案的这一审理结果,对规范博客网站运营、倡导文明开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