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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动仲裁委:我们就是“独裁”

    发布时间:2008-10-22 点击次数: 作者:刘益广 王琦 来源:江南时报 2008.10.22 06版

    江南时报 2008.10.22 06版 刘益广 王琦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了南京建邺医院等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涉嫌违规乱开病假条,给用人单位造成十几万元经济损失的新闻。对此,江苏省卫生厅已作出批示,一定要严肃处理相关医生和责任人,医疗单位要进行整改。然而,数月来,连续面对患有多种疾病的“病假条”,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在用人单位解除这些所谓“患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裁定上,竟然只认医院公章,不管假条真伪。更令人不解的是,劳动仲裁的整个裁定过程始终只有一人仲裁,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的相关人士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就是独裁”。

      2008年3月,南京某单位职工韩某等三人,以身患各种疾病为由,病休在家拒不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在韩某等人提交的长期连休的假条中发现,韩某等人患有多种疾病,医治也遍布南京市多家医院。韩某等人的病假条号码和时间不但前后矛盾,有的还是一个医生诊断,病假条有明显弄虚作假痕迹。经调查研究,用人单位决定解除韩某等人的劳动关系,韩某等人不服提出仲裁。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受理后,仲裁员只认医院公章,不管假条真伪,裁定用人单位违约赔付共计十几万元。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南京建邺医院郭礼军医师出具的6月5日的诊断证明书,编号为0001979; 6月4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编号却为0001985;6月1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编号则为0001981。面对这三张诊断证明的序号与日期明显不相符的事实,仲裁委仍然坚持“只认公章”。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一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仲裁委只认定医院盖公章的证明,“病假条”有疑问也是用人单位没有证据的主观推测。因为劳动仲裁委对问题假条都是采取疑罪从无的办法当正常假条裁定,即使有错,也是用人单位开除职工无合法依据。面对如此强势的劳动仲裁机构,用人单位又向仲裁委出示了一份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证据保全”一栏中记录了韩某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又在其他单位工作,在韩某现任职单位今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的工作人员名单中,清楚记录了韩某任职情况和持有该单位号码为ZK08002507的工作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韩某借故请假私自受聘承担外单位工作,牟取额外收入, 单位有权对其所请病假、事假作旷工处理,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上述事实证明,韩某等人假病休、真旷工的情况毋庸置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相关人员在未仔细审核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就以没有证据为由草率裁决,不仅侵害了相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到了仲裁部门的公众形象,该委相关案件责任人必须要对草率仲裁负责。

      针对劳动仲裁一人裁定是否有失公正合理的问题,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的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劳动仲裁可以实行“独裁”,当事人如果发现了仲裁员有腐败问题和裁定程序不合法,仲裁委可以换人。针对劳动仲裁中出现的“问题独裁”和拒绝纠错的现象,法律界人士表示,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原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的劳动仲裁机构现在完全由劳动部门一家把持,其裁决公信度让人难以信服。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善认为,仲裁员是一种很特殊的身份,权力相当于代表政府的法官。法律赋予仲裁员依法独立裁判、主持正义的权限,被人们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然而,有关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远远没有对法官的管理严格。缺乏监管和制约的仲裁很容易变成“独裁”,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