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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超:康德的道德目的论

    发布时间:2024-06-12 点击次数: 作者:庞超 责编:焦钰茹 王晓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提到康德的道德哲学,人们会立刻想到其严格的绝对命令式和自律的道德法则;而一提到目的论,人们会立刻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和以完善目的为基础的伦理思想;人们很少会将二者结合起来。然而,常被人们忽视的康德道德目的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实践理性的普遍法则而将目的论概念完美融合的思想。

    康德的目的论在三个面向上与以往的目的论思想相区别。首先,在科学研究中,康德批判地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观念,他不再将其作为一个确切的理性概念应用于解释有机体的自我发展,而是从判断力自我立法的角度将一个目的概念按照反思原则归于一个有机体。也就是说,康德在拒斥传统目的论的本体论和神学意涵时,也为自然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内在的指导性原则,正如麦克劳林(Mclaughlin)与海因·范登伯格(Hein van den Berg)等人所认为的那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当代生物科学的讨论与发展。其次,康德将目的论的反思原则应用于形而上学之上,他拒绝从自然目的论的视角出发证明世界的创造者,认为只有伦理目的论的反思证明才能为人们提供一个确定无疑因而有绝对价值的终极目的——“服从道德法则的人”,人们也由此通过文化教育和追求幸福的手段不断朝着至善前进。最后,康德在实践哲学中批判了传统目的论的形而上学原则,转而用反思的先验原则作为其道德目的论的原理;只有在先验范导的意义上,一个“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而应用的”目的本身才能不冲突于拒斥一切目的的道德法则,追求至善的义务才能被先验反思当作一种“主观建构原则”而起作用。

    康德批判了那种按照目的概念构建伦理体系的传统哲学思想,因为他试图按照理性的绝对普遍原则推导出具有客观有效性的道德法则。基于这一点,如果人们仅仅将道德目的论按照《判断力批判》中“实践合目的性”的定位来思考,则它会被理解为一个按照目的构造的形而上学体系,这就与康德所批判的观点一致,反而造成了自身的冲突。学者白海霞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她将道德目的论体系分为“目的王国”和“道德目的学说”(德性论)两个主要部分,并将前者作为后者的理论根据,以至于人们能够按照先验原则指导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构成。但是这种划分不能解释“至善”概念何以作为道德目的论的终极目的,以及“对非人类存在者”的伦理义务和“实用目的”的幸福原则如何能够属于道德目的论的体系,因为后一个问题显然以前一个问题的回答为基础。

    康德曾如此规定道德目的论,它“由于我们自己里面的目的关系可以先天地连同其法则一起被规定,从而被视为必然的”;随后他立马又说道:“这种道德目的论涉及我们自己的因果性和种种目的的关系,乃至与我们必须在世界上期冀的一种终极目的的关系,此外涉及世界与那个道德目的的相互关系和那个道德目的的实现的外部可能性。”在此意义上,道德目的论不仅仅是对“目的本身”概念的重新诠释,它还涉及道德目的何以实现的手段。因而仅仅依据康德之前的伦理学说重新解读目的论是不够的,它是一种新的、反思判断力按照理性原则给自己提出的先验原理。按照安德里亚·埃塞尔(Andrea Esser)的解读来看,“道德目的论并不规定我们应该设定哪些目的”,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按照目的概念反思道德法则的可能。正因如此,创造的终极目的不仅可以是“服从道德法则的人”,同时也可以是“尘世的至善”的实现,因为它们都是按照先验原则而反思的目的概念,并且后者在目的系统构建的意义上具有更高的指导地位。

    基于这种反思原则的先验性,道德目的论的体系就不局限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德性义务(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它还通过至善概念将法权论中以人性目的为基础的义务、实用的幸福原则(实用人类学的原则)以及理性宗教学中伦理共同体的实践原则都囊括进来,并且不是随意的集合,而是以至善为目的构建的反思系统。在此意义上,不少学者提到的历史目的论也应当属于该系统,因为它将人类实践的结果按照自然目的论的方式进行反思,并为其配上一个道德目的作为指导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目的论系统不是已经建成的完整系统,而是一个不断扩展与发展的体系。因为,人生有涯而知也无涯。经验中不断体验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实践理性的原则之下与自由相结合,不断构成各种不同目的,由此形成一个(趋向于)完整的目的系统。

    康德道德目的论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为政治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一个道德理念。康德首先指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和平的这种普遍而持久的创建”,即在“永久和平”状态下保障“世界公民法权”。因为,世界公民法权只能暂时性地为各国公民提供造访世界各地的权利;为了使得该法权获得永久的合法性,康德不得不为该法权配备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作为其基底,而这就是“永久和平”。该理念虽然来自纯粹实践理性自身,却不能以法权义务所要求的外在强制实现它,因而只能作为一个目的理念为法权论奠基;若没有反思判断力如此思维这样一个道德目的,该法权便难以维系。在这一点上,道德目的论为政治共同体提供了一个人类协同合作的美好愿景,并且这个目的在反思判断力看来并非不可实现。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康德将对这种道德目的论的反思进一步扩展至人类整体的一切实用原则上,因为康德认为“人类学……包含着作为世界公民的人的知识”。在此,康德根据各种来自经验的原则试图说明,人类整体的个性不仅是经验的,也应当是理性反思的;虽然那种对世界公民和永久和平理念的追求“毕竟只能期待于神意”,但这神意无非基于人类实践之结果的自然目的论反思,只有基于人类的自由能力和向善的源初禀赋,自然呈现出的一种对立前进(通过战争促进发展)才是有意义的。道德目的论将自然(历史)目的论置于其下,就像《判断力批判》中那样,因为只有来自纯粹理性的概念反思才能为人类整体的发展指明方向。正如莱因哈特·布兰特(Reinhard Brandt)所说:“这种最高善的学说并没有改变人类学的其他方面,而是创造了新的统一。”这种统一便是反思判断力根据道德目的论提供的。

    最后,康德的道德目的论反思必然会扩展至人类伦理共同体的共同目的,即“建立一个持久存在的、日益扩展的、纯粹为了维护道德性的、以联合起来的力量抵制恶的社会”。这里,康德基于政治共同体的可实现性设想一种伦理共同体的可能,及设想一个此间存在的目的王国,其成员不仅作为世界公民而且作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而可能。表面上看,它与政治共同体的区别在于“对上帝的义务”成了反思的对象,仿佛获得了一个他律的规定根据;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基于主观必然性的目的论反思,它们的终极目的都是“尘世的至善”的实现。因而它们的区别实际上只是自由的区别,即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它们在内容上有何差异,就其关涉的都是同一个人类共同体而言,它们都基于道德目的论的反思为人类整体的前进指明了方向。因此,康德的道德目的论最重要的意义莫过于对人类实践的反思与指导。不像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式那样显得严格而又空洞,道德目的论不仅对幸福原则下的实用人类学,而且对政治和伦理的人类共同体都具有启示意义。

    (作者系37000cm威尼斯哲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