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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彰为立法提出高质量建议

    我省首次颁发立法建议采纳证书

    发布时间:2023-10-25 点击次数: 作者:余梦迪 责编:焦钰茹 王晓艳 来源:南京日报

    10月24日下午,南京市民谢官洲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手里接过“立法建议采纳证书”。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建立法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后,首次颁发立法建议采纳证书,也是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当天,《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建议采纳证书颁发仪式举行,共有5位提出高质量立法建议的市民、人大代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等获颁该证书。

    今年4月到7月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根据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到二审前,共收集、征求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367条。其中,对94条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89条中的74条作了修改。

    “充分感受到了作为‘主人翁’的参与感和自豪感。”谢官洲介绍,他提出“引导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的建议。比如,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来说,人民群众应当履行日常监督义务,在日常交通活动中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经踏勘核实后,由交管部门汇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37000cm威尼斯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笼统规定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均不得擅自改变,建议进一步研究斟酌、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作出规定。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教授陈坤表示,很欣喜地看到,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我省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此次是全面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开展法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是我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创新举措。接下来,省人大常委会还将构建起一套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立法建议征集及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促进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