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第十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于7月8-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四川大学、云我院学、暨我院学、辽宁大学、山西大学、故宫博物院及37000cm威尼斯等国内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的30余位博士(生)以及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7月8日上午8时论坛在37000cm威尼斯逸夫管理科学楼20楼报告厅开幕。开幕式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张仁善教授主持。
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代表承办单位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对各位专家学者和同学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2013年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成功承办第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十年后的今天,第十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再次交棒到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非常感谢中国法律史学会对于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的信任和支持。十年来,37000cm威尼斯的法学学科稳步发展,在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
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方舒代表南京审计大学对本次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信任表示诚挚的感谢,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她说,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历史上的法律人才与法律发展,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人才,正是一代代法律人缔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华法律文明,正是一批批法律专家推动了法制建设的进步。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生研究员首先感谢“法学之强”的37000cm威尼斯、“专业之强”的南京审计大学以及优秀律师团队百闻律师事务所。接着,张生会长对与会的博士(生)提出了殷切的期望。他说,博士阶段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是学术生涯的黄金起点,希望各位博士(生)能够认真对待这样的人生重要阶段,同时希望大家在这次论坛中能够有新思想、新突破以及新成就。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首先对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表达了感谢。他认为,来自各个学校的年轻博士(生)齐聚一堂,横向交流、彼此学习,是非常难得的机会,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开展专业内外的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首先感谢37000cm威尼斯、南京审计大学、各位到会的博士(生)和老师们。赵晓耕教授介绍了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发起的初衷,回顾了论坛的17年历程,并深情怀念了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曾宪义先生。
会议分五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主题发言由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主持,主题为“法史通论”。
四川大学博士生张昊鹏作题为《信教何以自由:转型时期法律与戒律关系的变革与重构》的报告。他指出近代以信教自由为核心的宗教法制理念取代了传统中国“以儒摄佛”式的管理模式。转型时期法律与戒律之间在多个层面完成了变革与重构,信教自由的主张最终融入国民责任的范畴之中。
37000cm威尼斯博士生程诺作题为《公元三至五世纪中西方法学教育比较研究》的报告。她指出公元三至五世纪中西方的法学教育总体上完成了从“私学”到“官学”的过渡,统治者不约而同地设置了官方法律教育机构,实现了对法学教育的全面垄断。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陈思思作题为《中国传统司法中平冤的民间逻辑——以秦腔传统“清官戏”为考察对象》的报告。她指出对于传统司法平冤逻辑的考察,除以往史料层面的真实解读外,文学叙事中的民间逻辑也是不可忽略的,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平冤文化。
山西大学博士生班艺源作题为《刑事法官违限责任的传统语境考察与再构建》的报告。她通过考察传统语境中法官违限责任,结合时代特征,对当今中国法官案件超期责任进行严格法官违限责任、重大案件整体违限责任、多元化追责主体违限责任分担机制三个方面的再构建。
云我院学博士生董曦琰作题为《宋代“经权”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的报告。她认为“经”指的是一般道德准则和规范,“权”指的是对道德准则和规范的灵活运用。宋代理学宇宙观和朱子理学对“理”的概念构建,均是宋儒“经权”观的理论背景和思想基础,以此为依托才能进一步解释中国古代“经权”思想所蕴含的独特人文精神与实践理性特点。
吉林大学吕丽教授与南京师范大学李玉生教授对第一单元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
吕丽教授认为张昊鹏同学的论文从研究视角到内容都有一定的新颖性,能看得出下了很多功夫。文章开篇应该简要交代一下既有相关研究的情况,题目也可以适当限缩。在研究的时间方面可以尝试追溯到宋代,此外论文小标题也需要适当修改。程诺同学的论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尝试对比三至五世纪中西方法学教育三个方面的异同。在史料引用方面,应当引用杨鸿烈、何勤华的作品。结论的落脚点有些过于宏大,建议缩小落脚点。两者对比的参照标准不同,应当重新审视标准。董曦琰同学的论文很有价值也有难度,论文的重点是宋代程朱理学,题目应当进一步明确这一点。经权具有向善的必然性,也可以成为文章的重要关注点,但有些下定论的段落和语句可以进一步完善推敲。
李玉生教授赞扬陈思思博士的论文选材新颖,总结了平冤的“清官戏”的三种流程,有值得肯定之处。不足之处在于,题目可以改成中国传统司法中平冤的“司法”逻辑。包公是北宋人物,引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不太适当,应尽可能引用该时期史料。行文中“侦查”和“侦察”不分,需要注意行文的严谨性。他认为班艺源同学的论文选题有价值,但需注意文题的一致性,传统语境考察意味着要考察传统的审限,但行文中未体现对传统审限的考察。此外,史料引用比较薄弱,引用的并不是针对审限的史料。引用《大清律例》和《大明律》的出处不明。超期案件的数量多一个“万”字,应当注意行文的严谨性。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由37000cm威尼斯单锋教授主持,主题为“先秦汉唐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李洋作题为《荀子的法何以能行?》的报告。她从荀子思想中“群”“心”“伪”等一些重要概念出发,从“化性起伪”“心之所可”“心之所信”以及“治人治法”四个角度分别对“荀子的法何以能行”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管笑雪作题为《<法律问答>“律曰‘与盗同法'”条再读》的报告,对学界既往研究进行了述评,提出“与同罪”是否必然连坐的疑问。接着通过“与同罪”与“连坐”关系的分析,得出两者并无必然联系,二者指代不同情况的结论。最后从定刑方面对二者差异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了二者在量刑方面的差异。
暨我院学博士生沈子渊作《秦汉律令的认识功能:以法为教及背后法观念的变迁》的报告。他认为从吏员视角来看,秦汉的律令作为一种法律文本,具有“认识功能”。从“认知功能”出发,对秦汉的法令重新进行了审视,并考察了背后法观念的变迁。
暨我院学博士生史家瑞作题为《贾谊礼法思想之新探》的报告。他指出贾谊在继承荀子“隆礼重法”治国思想基础上,总结秦朝“专任治法”历史教训,结合汉朝国情形成“以礼为主、礼法并用”的法律观念。在这一思想下,贾谊主张“疑罪从去、疑功从予”、“刑不及大夫、礼法序尊卑”的理念。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陈媛媛作题为《“夜无故入人家”条汉唐演变考》的报告。她通过对“夜无故入人家”条的历史源流进行梳理,介绍汉唐时期该条文内涵的差异,并对这种变化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该条的精神内核在于保全良民之命和治理盗患,实质上是家国一体逻辑下对住宅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护。
南开大学博士生庞蕾作《唐“皂雕”御史王志愔“严刑”思想探析》的报告。她首先对人物的基本情况以及仕途生涯进行了介绍,接着她结合王志愔的《应正论》对王志愔“严刑”思想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指出其“严刑”的基本内涵是严格执法。最后,她对王志愔“严刑”思想进行了评价,指出这不仅在当时得到了朝廷的极高评价,也为后世历朝历代所遵循,同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
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对第二单元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
侯欣一教授首先肯定了发言同学的论文选题。同时他建议大家行文时要注重符合学术语言,在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慎重下结论。对管笑雪同学的文章,他认为在核心观点的论证上略显不够慎重,要注意符合简牍界文献运用的规范。对于陈媛媛同学的文章,他觉得对于这些法条演变原因的分析在想象力上略显不足。对于庞蕾同学的文章,他指出文章对人物生平的论述部分占比过大,应该将文章的重点放在对其法律思想上,另外在人物评价方面也可以从历史维度、空间维度的影响力去进行。
李力教授首先对该主题下文章的共同问题进行了点评。例如,题目的针对性不够,其原因可能在于对学术史的梳理工作没有做好;此外,注释上的规范也有待提高;另外,大家对于史料的运用和解读可能也存在问题。对于李洋同学的文章,他建议重新考虑标题;对于史家瑞同学的论文,他建议行文、引文中注释的技术性需要提高;对于沈子渊同学的文章,他指出“以法为教”的讨论,学界的作品已有很多,文章中对这些观点的表现似乎不够,题目中“认知功能”的含义较为模糊。
第三单元主题发言由37000cm威尼斯邹立君副教授主持,主题为“宋元明清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洪洋作题为《苏轼国家治理观探赜——以“嘉祐制策”与“熙宁奏议”为核心》的报告。他认为,“势有必至,理有固然”的“推阐理势”思想是苏轼国家治理观的逻辑起点,“纷然诵说古今,考论是非”并从先世的优良治体中探寻可资为鉴的治道是苏轼国家治理观的实践路径,效法“圣王之治”、遵从“祖宗先帝大业”、树立民惟邦本的勤政裕民意识、坚守因革渐变的改革思路、形成治人以动的革新要略是苏轼国家治理观的精神指南。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陈泽作题为《司法参军毛滂与宋代司法的发展》的报告。他介绍毛滂曾先后转任宋代杭州和饶州的司法参军共计六年,对于法的认识和具体案件的适用有着独到的见解,这反映出宋代司法的进步与毛滂作为法律人所具有的优秀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从毛滂的司法实践中看出法律人在司法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于宋代国家社会的积极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周鹏作题为《宋代官私畜产管理的法律规制——兼与西夏<天盛律令>比较》的报告。他从官畜养饲、官私畜保护、官畜使用三个方面阐述宋代官私畜产管理的法律规制,宋代法律规定有较为成熟的官畜管理体系,包括官畜生产养饲、官畜的保护以及官畜的使用等。官私畜产管理法律中蕴含法益基础及其所代表的国家与社会的运行秩序。
浙江大学博士生徐翼作题为《明代律学家的典范:王肯堂<律例笺释>注律考》的报告。他介绍《律例笺释》是明末王肯堂编纂、出版的律学著作,其以明晰的逻辑、详实的论证对《大明律》进行了完整的注释,阐明了律意,对司法实践和后世的律学研究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律例笺释》在注律中运用了多样的注律方法,形成了注重实用、贴合实际的注律特点。
南开大学博士生何丽琼作题为《文牍治理:明代日用类书中呈状关文的使用》的报告。她介绍日用类书作为明代社会的民间之书,被广泛使用于日常生活之中。日用类书收录的各类呈状关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官方与民间互动关系的窗口。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尤佳君作题为《法律专才的培养与任用:明代法司观政进士研究》的报告。他认为观政进士制度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发展至明代的一项革新,在明代创立的观政进士制度之下,观政进士的部门调配机制使法司观政进士足以对明代官僚队伍整体法律素养产生显著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李谦作题为《论清代秋审“改实”及其功能》的报告。她指出,清代秋审“改实”是指秋审参审人员在覆核死刑量刑结果过程中对“情重法轻”或“法无可贷”类缓决人犯改为“情实”的现象。本质而言,秋审“改实”是在“驳正纠偏”“除凶遏暴”“矜老恤幼”的逻辑下,对缓决个案是否有“欺凌”“凶残”“蔑法”情状的再次推勘。从秋审“改实”的价值来看,其辟以止辟的内涵与罪疑惟轻理念共同维系了秋审制度的运转。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与37000cm威尼斯张春海教授对第三单元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
赵晓耕教授建议徐翼同学展开叙述律学到明清时期大致的发展状况,有助于我们完善对《律例笺释》重要性的认识。他认为何丽琼同学论文的题目应该界定“文牍”的概念,此外日用类书并不能直接对百姓形成过多影响,其使用主体主要还是明清师爷群体。最好还可以从数字比例上进行更宏观的把握和理解。尤佳君同学的论文关注的观政进士制度的实际效用很有限,由于官场的现实使得这一个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这背后有许多值得检讨的原因,值得进一步补充叙述。他认为李谦博士的文章表达逻辑清晰,建议和案例逻辑关系上相关主体方面再搜寻更多相关的史料。
张春海教授认为洪洋同学的文章很有说服力,还可以结合宋代的观念、环境、思想资源进行分析。陈泽同学以个案的形式通过实例对宋代司法运作进行了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题目要突出群体、法律人的作用,文章第三部分毛滂与宋代司法应当紧密结合。周鹏同学将宋和西夏对官私畜产的管理进行比较,需要结合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其他因素,再升华到法律的影响。可以借鉴史学界的一些方法会更深刻,而且使用的史料主要是《天盛律令》和《庆元条法事类》,还应当引用《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
第四单元主题发言由37000cm威尼斯张仁善教授主持,主题为“清末法律”。
清华大学博士后邱玉强作题为《司法必读:吉同钧<审判要略>的版本及其经验效用》的报告。他对《审判要略》文献的不同版本进行了展示与比较,并指出区别。《审判要略》之所以能够以多个版本刊行并受到人们的重视,关键在于其所载内容的经验效用,尝试阐释《审判要略》的经验效用,可以为当下司法智识的积累提供助力。
清华大学博士生朱小丫作题为《浙路风潮前夜——唐文治与晚清商事法律体系》的报告。她指出唐文治负责商部的具体组织运作并主持编纂了一系列商事法律,对晚清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有发轫之功。唐文治“通上下之情”与“通内外之情”的主张成为了晚清商事法律体系的思想渊源,也深远地影响了民国商事法律的制定与施行。
浙江大学博士后栾兆星作《导向立宪:戊戌时期康有为变法纲领的现代性——兼与茅海建先生商榷》的报告。对康有为变法纲领中的议院观与民权观的现代性以及康有为变法奏议中变政机构的现代性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与茅海建的观点进行对话,指出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与近代西方原有政治观念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展现了多元性的理念。
北京大学博士何舟宇作题为《清季责任内阁官制立法考论》的报告。他指出创建责任内阁是清末立宪的关键举措之一,接着从国务责任立法的嬗变、行政组织与职掌的统合以及总理地位与权限的纠葛等方面对清季责任内阁制的立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他指出《内阁官制》立法所引发的新旧论难,不仅对近代责任内阁制的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折射出清末国家权利秩序重构中的决策权归属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常少华作题为《清末民初时期甘肃法学教育略考》的报告。他介绍了兰州大学建校过程和甘肃法学教育发展的背景,接着对近代甘肃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近代甘肃法学的发端以及该时期甘肃法学教育的真实情况进行了介绍,指出近代甘肃法学教育具有起步较早、教学科目较全、教师资历较高等特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云霖霖作题为《<南部档案>诉状制作者新探》的报告。他从《南部档案》中“呈稿···做···写”栏出现的时间与因由、《南部档案》中“呈稿···做···写”栏的填写情况及其含义、《南部档案》诉状制作者身份辨正、作状分工及其演变辨正、诉状制作者的服务对象问题展开论述,最后指出清代诉状制作实践具有较大的区域性差异。
北京大学博士生孟孜谦同学作题为《“洗冤”还是“沉冤”:案例所见<洗冤录>与清代命案检验实效》的报告。他首先对《洗冤录》材料以及在清代尸伤检验中的权威地位进行了介绍,接着结合具体案例对《洗冤录》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指出同一论证体系下的相反结论这一现象,最后提出了对《洗冤录》运用过程导出错误结论究竟是“法弊”还是“人弊”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高汉成研究员与南京审计大学李相森副教授对第四单元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
高汉成研究员认为法律史学科的创新体现在两个方面,包括研究材料的创新,青年学者需要提高自己的“挖掘”技术,以及观点、视角的创新,青年学者则需要提高自己的“提纯”技术。对于邱玉强博士的文章,他认为对《审判要略》从文献版本上进行考证很有意义、很有价值,但是建议作者在版本考证后可以将它的意义升华,即可以将《审判要略》放在晚清整个法律改革背景下进行考察。对于朱小丫同学的文章,他认为题目上存在主标题与副标题关联度不强的问题。对于栾兆星博士的文章,他认为很有思辨性和逻辑性,但是关于近代立宪观念的标准值得再思考。对于何舟宇博士的文章,他认为文章的研究资料、文本考察都很见功底。
李相森副教授首先对常少华同学的文章进行了点评,在写作上,现有的结构尚未展现出系统的脉络,在论证上应更加严谨,例如教育经费不足与教育水平落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需思考。对云霖霖同学的论文,他认为“呈稿···做···写”栏出现的原因可能存在多个,这些原因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还可以加强论证,另外在行文过程中的部分表述还需完善。对孟孜谦同学的论文,他认为论述非常扎实,表现了作者深层次的思考,不足的地方则是题目中“案例所见”,但在文章中案例却比较有限,有题文不符的嫌疑。
第五单元主题发言由南京师范大学李玉生教授主持,主题为“民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陈怡玮作题为《吴经熊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以民法为视角的考察》的报告。她指出除自然法哲学和宪法理论之外,吴经熊在民法领域也有其贡献,在民国民法发展史上,吴经熊是不可忽视之存在。
辽宁大学博士生万文杰作题为《“刁奸”与“诈术奸淫罪”考辨——兼论近代法律人才邹宗孟》的报告。他通过对比刁奸、冒奸与诈术奸淫罪之异同,认为诈术奸淫罪应是对民国法律对旧律的补充和完善,从妇女史角度来看,则是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进步。
37000cm威尼斯博士生奚海林作题为《移植与再造:北洋时期律师惩戒之诉的创制》的报告。他指出律师惩戒规则是律师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我国律师惩戒规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律师惩戒之诉,经历了移植日本法以及本土再造两个阶段。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云静达作题为《监察的“贫困”:民国监察院纠举权的生成、构造与运行》的报告。他认为“贫困性”是监察权能的独特面向,诞生于监察权力转型和权能扩张过程中的民国监察院纠举权,虽以其高效的优势弥补了弹劾权的缺陷,但依然无法摆脱“监察的贫困”。
清华大学博士生张嘉颖作题为《逝者关怀的法律路径与整合功能——以重庆大轰炸为中心的考察》的报告。她指出重庆大轰炸被难者遗体处置措施总体上以中央制定的救济类、丧葬类法律规范及立法精神为基本遵循,同时又根据战情变化,由中央特别立法、重庆市地方制定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既致力于实现救济的一般目的,亦不疏于对社会心理的维护。
故宫博物院博士后邸莹作题为《习惯在中国近代民法体系中变迁之考察——以亲属继承习惯为中心》的报告。她指出相较于清末民法体系初创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体系趋向稳定与完备,习惯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习惯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以及裁判中适用习惯的事项,也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浙江大学博士生于露作题为《“一案两判”:筱丹桂自杀案与转型中国的情-法关系》的报告。她通过对比筱案两度激发汹涌民情,两个时代的法律皆对民情展开回应:第一次,法院依法裁判,法律压倒了民情;第二次,民情被动员和利用,从而搁置了法律。“一案两判”展示了法律与情感在裁判中的不同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南京审计大学谢冬慧教授对第五单元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
王健教授认为,陈怡玮同学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吴经熊凡是有关于民法的论述及文章在论文里专门整理作为举证的事实材料,对吴经熊涉及民法的评论也要作出回应。万文杰同学的论文标题应当把论文的核心论点归拢集中,突出奸和诈奸背后的原因解释,需要注明邹宗孟生平事迹。奚海林同学的论文中律师惩戒之诉、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惩戒规范这几个概念在全文中应当保持一致,在讨论法律移植时,需要深入日文资料,对于律师制度在日本法律中的条款以及在日本法律史上的地位进行论述。云静达同学运用的内在贫困概念成立与否需要仔细考量,应当提炼一个标识性的概念。张嘉颖同学的论文研究对象需要重新再定位,是研究法律和伦理、生命的关系的法理问题,还是研究重庆大轰炸期间如何处理死难者遗体。邸莹博士的论文问题意识非常有价值,关注了传统法与近代法的变迁过程,论文系统梳理了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些法社会学实证的途径和方式来论证。于露同学的论文运用一个案例揭示新旧两种制度、社会环境下处理一个案件的不同的方式。情感式工作模式的概念是美国学者使用的,建议作者可以在借鉴外国学者的基础上独创一个新的概念。
谢冬慧教授认为,陈怡玮同学的论文一级标题、二级标题需要斟酌。万文杰同学论文一级标题建议分成两部分,论文第三个部分论述邹宗孟的部分结构严重失衡,建议可以把副标题删掉,邹宗孟可以另外专门写篇文章来阐述他的贡献。云静达同学的论文聚焦于监察制度当中的一个微小的检举权,为当下监察的作用发挥提供历史借鉴,很有现实参考价值。但论文史料稍微简单,文献规范性还有提升空间。张嘉颖同学的选题非常独特,将法律的温情展现在读者的面前。邸莹博士的文章读后有两点疑惑:第一是文章的第二和第四部分虽然标题不同,但是内容都属于司法实践,需要整合;第二是第三部分标题与文章主标题几乎是一样的,建议在变迁后面增加一个特点。最后,她建议于露同学的论文引文部分再简要一些,论文中案例的当事人张春帆的身份问题需要明确,文章的第二部分少有说理,还有提升空间。
7月9日上午9时,专家圆桌论坛“法律史研究的史料、方法、视野及新领域”及第十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闭幕式在南京审计大学中和楼502召开。
专家圆桌论坛“法律史研究的史料、方法、视野及新领域”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宏宇副研究员主持。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艳丽教授首先感谢各位法律史专家教授和博士同学们来到南京审计大学,并简要介绍了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的情况以及法律史学科建设成果。她认为本次专家圆桌论坛的主题十分有意义。在法律史学界,最近几年在不断反思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和范式,引入其他学科的一些理论和方法,比如结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开展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法律文献和档案资料的挖掘,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料;同时也有很多法律史学者不断在开拓一些新的研究领域,比如革命根据地法律史、法学教育史、法律人物史等等,这都是非常好的学术增长点。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在发言中指出,博士论文是学术生涯上的阶段性高点,突破这个高点是很难的,在突破高点以后去追求体系性的创新也是很难的。接着,他介绍了关于近代民法史的研究情况与经验教训。民法史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用理论概括来讲就是三次继受,在民法学界也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目前无人能超越这套体系,而且新史料已经挖掘的差不多了。接着,他分享了在研究中的经验教训,并提醒大家作为博士(生)应该全面掌握材料、精准解读材料,如此才能站在学术研究的前沿,不能看了一些文章就把它们排列组合造出一篇论文,应该有更清醒的前沿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强调了史料的重要性,往往有一条资料就可以写一篇好文章,有一批资料就能写一部好作品。接着指出史料和概念引导密不可分,确立概念之后,以概念为引导,去探索某一方面的文献资料。比如研究少数民族法律史,需要定向去接触一些如内蒙古、新疆、西藏地区的法律档案资料,通过司法文件和案例研究农业区和游牧区交织的过渡地带的法律史。而研究红色法制史,获取材料很困难,文献不集中,研究开展比较艰难。文献资料和概念引导相互支撑,才能更好地把法律史研究推向深入。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发言中强调博士(生)应当更多关注和法律有关的话题,了解当今社会法律制度的状况。同样的史料,不同的学科背景,关注点完全不同,法学科班出身的各位参会博士(生)有着很好的专业基础。随着人的年龄阅历增长,选择的能力是越来越强,但是能选择的范围一定是越来越窄。“温故而知新”十分重要,以往的史料其实更有价值。历史就是古人经过他们的智慧一代一代选择的结果。史料固然重要,但我们不是都要一味的去四处去搜求新史料。我们面对的这些史料是一代一代人认为值得后人阅读,才留存了下来。正史就是这样一代一代的前人,经过他们不断的梳理整理选择判断留存下来的。
吉林大学吕丽教授在发言中首先指出应当理性对待国外学者的研究,国外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在史料运用、观点创新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我们也不能盲从,不能跟风。比如说史料运用方面,国外学者用司法档案,国内也形成了运用司法档案研究的风潮。国外学者的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有的国外学者可能因为汉语水平问题,或者因为对中华文化的理解问题。而我们对国外学者的研究可能也存在误解。此外,应当避免史料的单一化,年轻学子应避免在对法律史的基本问题与基础史料缺乏基本的了解与积累的情况之下,把自己的研究过于单一化、局限化,不能单纯地就档案研究档案,沉迷其中无暇他顾,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像简牍、笔记、小说都可以成为研究的资料,积累不仅要专和精,还要兼顾博和通。史料的运用要多元,要能互相印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在发言中首先谈及在《法律史评论》最近一期上,几位青年老师在专栏中涉及到本次论坛的一些问题,建议大家阅读。青年学子在写作博士论文时,应大致清楚学界讨论的前沿内容,但法律史学科毕竟是一个法学和史学交叉的学科,要有阅读史料的能力和研究习惯,不能盲目套用法学理论。其次,最基础的研究对象是常见史料。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基本史料,除此之外,可能还要考虑一下新史料,如地方司法档案、秦汉简牍、金文,甚至甲骨文,但是这些新史料的阅读学习往往有很大的困难。最根本的工作就是要去研读史料和前人的二手研究,越全越好。最后,史料常读常新,关键是发现问题的能力。不管什么史料,面对它的第一件事是通读。还要注意现有理论恐怕不能直接套用在古代法律上。作为法学生,法学的基本功和史料基本功都要扎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高汉成研究员在发言中指出,不建议大家追风做学术研究;有一些史料由于不可抗因素难以窥视;温故而知新,听起来简单,实则很难,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问题意识。研究史料才不会人云亦云。比如晚清的材料为什么有的加“钦定”而有的不加,实际上晚清所有经过皇帝亲裁的法律都是钦定的,只有看了基础材料以后,才能产生问题意识。大家已经选择了法律史这条路,应该有这样一种意识,从史料出发,但是不要拘泥于或执着于史料。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希望在10年以后,经过大家的努力,从卫星上看到法律史的田野的时候,它是越来越绿的,这个是最重要的,也是法律史研究真正取得进展的证明。
南京师范大学李玉生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首先请大家关注基本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全盘继受,要一分为二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宏观概念要谨慎使用,比如法治能否用到现在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介绍古人类似法治的思想时,最好重新建构词汇。另一方面,现在学术界的主流研究方向已从立法转向司法,司法关注实际运行的法律,但立法是基本的,如果我们对于古代立法情况不太清楚,就去直接研究司法或法律实施,可能就会出问题。
南京审计大学肖建新教授在发言指出,傅斯年提出历史学就是史料学,既要在方法思想上创新,史料的基本应用和掌握也要引起重视。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看法:第一,历史材料都不等于曾经发生的历史事实,史料都有意识性和精神性的内容。第二,中国法律史是经过重构的,应当谨慎对待口述史料。第三,要注意史料仅仅是研究的中介,材料要经过三重建构,历史的记载、材料的传承、学者的研究再现,研究恰恰是要去接近真实的历史。最后一点,法律史学是人文学科,法学是社会学科,在材料的基础、应用、方法上有非常大的区别。用《易经》中的“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概括,法律史的研究就是通过史料了解历史真实的发生过的事情、找到发展的规律,为现代服务。
37000cm威尼斯张仁善教授在发言中谈到,成功的都是经验,失败的都是教训。年轻人在玩概念,中年人在做课题,老年人在做史料,这是研究的过程。史料、方法和视野三个方面中,视野要特别重视。视野就包括了思维、视角,还有见识、眼界。一是法律史越学越觉得自己知识结构不够。法史研究很有必要学习外文,不仅要学金文、甲骨文,还要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多掌握几门语言。学习法律史的人一定是越来越谦虚谨慎的。二是要多交朋友,要多交老、中、青朋友,多和青年人交流。扩大自己的视野,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法律史研究不只有一亩三分地,还有更广阔的天空。
本次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审计大学李相森副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王健教授作论坛学术总结:
第一,本次论坛是本年度法律史专业的大型会议,会议的规格份量很高、很有代表性。37000cm威尼斯和南京审计大学倾力筹备本次论坛,体现出南京高校对于法律史学科的支持和担当。
第二,发言代表了法律史学科研究、教学方面的动态状况。本次会议的发言人来自二十个单位,选题范围相当广且高度专业。从专业角度来说,大多数是在传统研究领域范围进一步推进深化,或有新材料、新创作和见解认识。个别还涉及到以往关注较少的领域,题目非常前沿。缺陷不足之处在于概念上和研究方式上的精准性和规范性还有待提升。
第三,应当将个人研究与党和国家的要求结合起来。今年二月“两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纳入到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安排,法律史学科有一席之地。“两办”文件关于法律史的内容总共有四个方面:一是推进法理学、法律史基础学科更新学科内涵;二是在健全法学教学体系当中,提到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三是在法学研究方面,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接续红色法制血脉,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地发展知识,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这都是党和国家的使命和召唤;四是推进对外学术交流,认真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经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在对外宣传方面,是文明交流互鉴与中华法系和其他法系交往。所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是与法律史的学科使命有关联的。将“两办”文件里的使命任务和个人的研究结合起来思考,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向。
第四,中国法律史学科今天的发展离不开前辈学人的支持和付出。已经故去的曾宪义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学科的一级教授、法学院院长。他在教育部的官方话语体系中是有相当高的权威性的。他一直在维护法律史学科的生存,坚持把法律史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从而使得法律史学科可以支撑、延续到现在。
最后,王健教授认为现在的学术环境非常好,研究条件和以往不可同日而语,大家应当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立志。作为法律史博士(生)把专业做好,是大有前途、大有希望的。对于大家积极参加论坛,他内心特别感动,向大家表示敬意,并希望、期待大家在专业上能有更多、更好的作为。
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张仁善教授作承办单位代表会议总结:
第一,感谢各位专家莅临指导,感谢各位同学从四面八方聚集到37000cm威尼斯和南京审计大学参加论坛,感谢百闻律师事务所协办这次活动。
第二,本次论坛在参会邀请方面本着“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照顾参会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次论坛专门组织专家从50多篇文章中,评审出33篇作为代表发言,但后来有一位同学放弃,正式发言的是32篇。在具体人数上,中国政法大学有5人,清华大学3人,浙江大学3人,37000cm威尼斯有8篇投稿,但发言的只有2人。
第三,举办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有一定难度,甚至不亚于年会。不单是本次举办有难度,之前各个高校举办法律文化博士论坛都是有难度的。全国法律史年会两百余人的吃、住、行是自费的。但论坛参会同学们的吃、住、行是统包的,体现了法史学界对年轻人的重视,而老师们都是自愿、自费的,所以难度特别大。
第四,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会一直办下去,希望大家要写好文章,参会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写文章,要对得起评审专家的认真辛苦、对得起自己、对得起承办单位。
第五,希望同学们要多开会、多交朋友。回想一下,自己出版的一些书以及发表的一些文章,大多是与开会有关,在会议交流中获得灵感。所以大家参会一定要多谈论、多交流学问。
最后,感谢37000cm威尼斯以及南京审计大学的志愿者为论坛顺利举办付出的努力,感谢南京审计大学提供的良好会议条件。
随着主持人宣布第十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闭幕,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来源: 法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