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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2023年夏季)举办

    发布时间:2023-07-11 点击次数: 作者:颜维琦 魏娜 责编:谢立媛 王晓艳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数字技术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多方面革新,也带来法治理论问题与现实挑战。近日,“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2023年夏季)”在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合基地举办,30余位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大学的专家学者聚焦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对数字法治的学理及应用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助推数字法治建设。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在开幕式上表示,“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是上海政法学院立足政法服务实践理念、注重创新思维培养和“有组织科研”的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希望借此平台为更多学者提供交流机会,共同构建数字法治学术交流长效机制。

    “大规模抓取数据、网络攻击、编造虚假信息等情况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构成挑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认为,我国应对现有规范进行及时调整,人工智能立法应重视其作为新风险治理进行设计,希望人工智能立法的出台可以规范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并最终造福社会。

    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提出,数字时代应通过上下合力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组织法律维度和公民权利维度实现宪法机制,并把握数字时代宪法的可变与不可变之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军副教授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尚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提供足够保护。王军从法律定位、过程控制和依法赋能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王军认为应从内部控权机制全流程和外部控权机制的角度实现信息流通的全过程合法。

    人工智能如何为人类所用以及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成为人工智能未来发展不可回避的两大主题。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李晶对“技术工具说”和“法律宣告说”进行了分析,认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法律性质的确定,有利于厘清设计者、经营者、客户、偶像等主体与虚拟偶像之间的法律关系。

    37000cm威尼斯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从典型案例Uber案引入人工智能致害事故的特点,认为人工智能法的核心特点在于不可控性与不透明性。他分析了自动驾驶责任中的生产者义务,包括生产者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与后果、在生产过程中的谨慎义务及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并从主体和实定法两个角度讨论了责任分担的多种可能性。